北京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已公布。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整理如下:
我们在看新闻时发现动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最终因为动物饲养人和被侵害人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而大打出手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而饲养动物侵权到底是谁来承担责任则是我们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样的,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历来都是我们在民法中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在考试过程中往往会以案例的形式出题,让大家判断当损害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而由于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侵权情形过多,所以我们需要掌握好不同情况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的损害承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张三在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狗突然咬李四,在李四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时,就由张三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为被侵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时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张三遛狗时由于李四逗狗导致狗发狂咬人,这时候张三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要注意,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烈性犬主要指的是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犬种,比如:藏獒、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等相关犬种。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由动物园来担责。但是动物园不会对游客管理过当,所以当出现损害情形时,动物园如果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时,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如张三趁动物园管理人员不注意将手穿越护栏逗猴,不料被群猴挠伤。如果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将游客与猴群隔离适当,张三撬锁触摸猴子,则动物园无责。反之,动物园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就要承担责任。
三、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是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责。也就是说原主人仍要承担自己抛弃的动物在流浪期间的责任。例如张三养了一只狗,后来狗生病,张三没钱救治就将狗遗弃,狗在流浪过程中为了抢李四手里食物将李四咬伤,此时仍然由张三作为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此时既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但过错是第三人造成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也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张三带狗去公园散步,李四觉得狗好傻,就踢了狗一脚,狗回头就将王五咬伤,此时王五既可以找侵权人李四承担责任,也可以找动物饲养人张三承担责任,但是在张三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找李四追偿。
以上就是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所以我们在日常饲养动物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避免对他人进行赔偿哦!
【试题练习】(单选)
某天傍晚,甲在公园遛狗,突然狗挣脱绳子咬伤了乙(3岁),当时乙的母亲正在和别人聊天,关于本案应由:
A.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甲和乙的母亲都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C.乙的母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甲和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公答案】A。解析:本题中甲在遛狗过程中将乙咬伤,虽然乙母在和别人聊天,但是在乙被咬伤的事件中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应该由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